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郭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葛潤森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