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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600號
TCEV,101,中簡,600,201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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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狀元及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
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
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
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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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