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38號
TCEV,101,中簡,38,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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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8號
原   告 黃郁樺
訴訟代理人 戴耀真
被   告 福蘭秀即CREMO.
訴訟代理人 羅惇祐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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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