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2306號
TCEV,101,中簡,230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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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3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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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