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婷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昭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