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753號
TCEV,101,中簡,1753,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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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原   告 李婷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許昭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壹、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係男女朋友,同居於臺中市西屯區○ ○○○街110號l1樓之10,於民國100年6月12日,因雙方發 生爭執,被告竟基於重傷害之故意,徒手以拳頭多次重擊原 告頭部,致原告受有頭部、兩側耳後方、兩側眼部、手骨、 拳及手掌等多處腫脹、瘀血等傷害,其中雙眼經斷層攝影, 有蜘蛛網膜出血,現仍無法恢復視力,有失明之虞,被告前 開犯行業經鈞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自起 訴訟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被告抗辯:原告請求之金額太高,被告願意支付2萬元,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貳、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原告為傷害之事實,為被告所不 否認;且被告所為前述犯行,亦經本院刑事庭100年度中簡 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在案, 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可信為真實。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毆傷原告,係不



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準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而按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 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兩造本為男女朋 友關係,被告於兩人發生爭執後,未能理性處理感情問題, 竟對原告為傷害行為,足令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及原告係 國中畢業,每月收入約2萬多元,名下無不動產(卷附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照),被告為國中畢業,每 月收入約3萬多元,名下有不動產(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參照)等情事,認為原告請求慰撫金50萬元 ,尚屬過高,應以10萬元為適當。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01年5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遲延利 息,核無不合。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及自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計5,4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擔,即 被告負擔1,080元(計算式:5,400×100000/500000=1,080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係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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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