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四賽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張庭榕
法定代理人 張滄富
林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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