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912號
TCEV,101,中小,912,2012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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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李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苡蓁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29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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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