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被 告 楊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大時代」公寓大廈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115巷20號12樓之1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原告 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之管理費差額新臺 幣(下同)8,738元,經催繳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 函、99及100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各一件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8,738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 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