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羅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9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又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減縮聲明(見民國101年8月15 日 言詞辯論筆錄),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9年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 ,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 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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