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立人
賴怡文
被 告 李吉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本金壹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炫金卡契約書」,詎被告未依 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炫金卡契約書、客戶繳款帳號明細及帳務資料等 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 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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