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英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斯
訴訟代理人 楊嘉元
被 告 范文南Pham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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