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1年度,32號
TCEV,101,中勞小,3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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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江柏宣
被   告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永
      呂航序即呂晴旭
      王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其中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叁佰元已由原告繳納)。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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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