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1年度,54號
LTEV,101,羅補,54,201208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54號
原 告 賴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柏淵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