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01年度,192號
CPEV,101,竹北簡調,192,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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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范宗諺

鄭名惠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范成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2 人起訴時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聲請
范宗諺請求部分、聲請人鄭名惠請求部分,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貳拾萬元、拾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
佰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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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