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號
KMDV,101,訴,18,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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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被 上訴人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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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