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冠得原名陳德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貳仟壹佰陸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101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1年8月16日止累計432,163元未給付,其中167,354元
為消費款、261,2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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