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1年度,174號
CCEV,101,潮小,174,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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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孔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付利息,遲延後之利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惟被告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該銀行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經上開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更名後之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報紙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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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