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廖新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5,4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