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7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楊程緯
被 告 况凱櫳原名况有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間所簽訂放款借據第18 條前段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即被告)對乙方(即原告) 所負各筆債務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 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放款借據1 份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向原告借貸「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1,779 元, 約定被告於該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分48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有遲延履行時,除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 利息1 %計算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照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清償,全部債務依約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101, 779 元,屢經原告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等件為證,經核無訛,且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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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欠本金 │ 應 收 利 息 │ 逾 期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 年利率 │
├─────┼────────┼───┼────────┼───────┤
│ 30,018元 │自100 年7 月1 日│1.75% │自100 年8 月2 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101 年6 月19│ │起至101 年6 月19│內,按借款利率│
│ │日止 │ │日止 │10%,逾期超過│
│ ├────────┼───┼────────┤6 個月,按借款│
│ │自101 年6 月20日│2.83% │自101 年6 月20日│利率20%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5,017元 │自100 年7 月1 日│1.75% │自100 年8 月2 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101 年6 月19│ │起至101 年6 月19│內,按借款利率│
│ │日止 │ │日止 │10%,逾期超過│
│ ├────────┼───┼────────┤6 個月,按借款│
│ │自101 年6 月20日│2.83% │自101 年6 月20日│利率20%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5,017元 │自100 年7 月1 日│1.75% │自100 年8 月2 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101 年6 月19│ │起至101 年6 月19│內,按借款利率│
│ │日止 │ │日止 │10%,逾期超過│
│ ├────────┼───┼────────┤6 個月,按借款│
│ │自101 年6 月20日│2.83% │自101 年6 月20日│利率20%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1,727元 │自100 年7 月1 日│1.75% │自100 年8 月2 日│逾期在6 個月以│
│ │起至101 年6 月19│ │起至101 年6 月19│內,按借款利率│
│ │日止 │ │日止 │10%,逾期超過│
│ ├────────┼───┼────────┤6 個月,按借款│
│ │自101 年6 月20日│2.83% │自101 年6 月20日│利率20%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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