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張龍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600 號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64,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