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362號
TYEV,101,桃簡,362,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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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62號
原   告 林雪汝
      林瑞成
      楊俊賢
      林沈鐵
      江宗富
      沈陳素貞
      柯來香
      徐永聰
      王進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補繳測量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簡正旭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前經本院訂期 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會同兩造並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實施勘測,詎原告迄未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繳納測量規費 新臺幣(下同)27,000元,致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無法進行 現場勘測,訴訟無從進行,此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籍字 第10100038152 號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茲 因本件確認經界訴訟所須支出之測量費用,應由原告預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繳納測量費用27,000元, 並將繳費收據檢送陳報至本院,逾期未繳,本院將依前揭規 定進行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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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