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54號
原 告 巴黎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秀宜、鍾小滿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