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223號
SYEV,101,營小,223,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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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雅涵
  被   告  蔡維倫
         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8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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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