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184號
SYEV,101,營小,184,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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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陳順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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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