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浩瑋
法定代理人 李科萍
相 對 人 黃光鍪
法定代理人 黃友敬
相 對 人 蔡承恩
法定代理人 蔡宜學
相 對 人 簡劭軒
法定代理人 簡德隆
吳琬淑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板橋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影本一份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而本件聲請人以侵權行為為 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01年度板 簡字第1212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