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819號
PCEV,101,板小,819,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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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819號
原   告 鄭薇鎔
法定代理人 陳是高
訴訟代理人 徐聖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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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