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83號
PCEV,101,板小,283,201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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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童錫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新花園B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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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