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1711號
PCEV,101,板小,1711,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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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游東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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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