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1437號
PCEV,101,板小,1437,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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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曾士杰
被   告 曾泳銓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小字第14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1 年8 月24日下午4 時0 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 7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6, 7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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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56, 703元部分自民國101年2月14日起至│
│民國101年6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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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