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被 上訴 人 曾清燿
林登門
李玉生
曾劉𤆬(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演(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浪(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千雄(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松(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素卿(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惠英
曾林循
曾基榮
柯曾美娥
曾惠鈴
吳怡靜
曾彩華
鄒嵩田
廖淑華
廖弘遠
廖弘文
曾基松
曾美春
曾美華
謝春眉
廖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
00年度判字第1539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8月27日96年 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被上訴人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 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原審法 院以101年5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更正後,致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