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徵收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正字,101年度,9號
TPAA,101,裁正,9,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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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
參 加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李朝卿
被 上訴 人 曾清燿
 林登門
 李玉生
曾劉𤆬(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演(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浪(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千雄(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秋松(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素卿(即曾鐸之繼承人)
 曾惠英
  曾林循
 曾基榮
  柯曾美娥
  曾惠鈴
 吳怡靜
 曾彩華
 鄒嵩田
 廖淑華
 廖弘遠
 廖弘文
 曾基松
 曾美春
  曾美華
  謝春眉
廖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
00年度判字第1539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8月27日96年 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被上訴人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 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原審法 院以101年5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更正後,致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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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