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葉沛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5月1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 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 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訴送狀」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 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 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 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 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 ,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48號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意旨略謂:依勞工保險局規定投保滿25 年,無論任何原因,即得享有請領35個月基數之權利,聲請 人之配偶羅國雄之投保年資為25年又187天,自應依法核給 35個月基數。茲因相對人之行政疏失,誤將羅國雄之投保年 資,以投保2年以上之年資來處理,僅核給30個月遺屬津貼 及5個月喪葬津貼,此已嚴重損及聲請人之權益,懇請本院 為聲請人爭取應有之個人權益等語。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1 年度裁字第352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原確 定裁定以其未具體指摘再審事由,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 駁回。經核上述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 序確定裁判實體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對 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法所持之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