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1652號
TPAA,101,裁,1652,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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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游勝霖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 要之情形而言。例如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所適用之 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 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 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二、緣上訴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356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出租予訴外人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天地公司),租期自民國90年2月13日至98年2月12日, 該公司於給付租金時已辦理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惟上訴人 於92年間將系爭土地信託予訴外人游金水,受託人於99年始 補開立92至97年度發票交付新天地公司,該公司遂於99年11 月25日申請退還92至97年度租賃所得溢扣款項,經被上訴人 以100年1月7日中區國稅東山二字第1000000390號函核准更 正並退還該公司94至97年度溢扣款項,至92至93年度扣繳稅 款自繳納之日起已逾5年,乃否准所請。嗣上訴人於100年7 月26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新天地公司 92至93年租賃扣繳稅款,遭被上訴人以100年7月28日中區國 稅東山二字第1000015002號函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循序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駁回,遂 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上訴人於92至97年度雖將系爭土地信託予訴 外人游金水,然該地之受益人與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均 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屬民權稽徵所卻仍命游金水補辦營業 登記並補開92至97年度發票予新天地公司,及重新計算歸課



上訴人92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信託受益所得,顯有重複課徵 租賃所得之不當得利。惟被上訴人僅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第1項,以上訴人自行計算申報錯誤,退還94至97年度租賃 所得之溢扣稅款,拒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退還92至93 年重複課徵扣繳系爭92至93年租賃所得稅款之不當得利,原 判決遽予駁回上訴人之訴,自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惟原判決已就上訴人主張不可採暨 其所請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乙節論述 甚詳,核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無非陳述業經原審詳為指駁 之陳詞及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再為爭執,並未指明本事件所 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自 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上訴人提起 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陳 秀 媖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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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