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6年度,145號
HUEV,106,虎簡調,145,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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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柱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前條 撤銷權,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第1 項及第24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 人吳金水應就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龍岩厝段 146-2 地號土地於民國96年1 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金柱吳金水分 別共有。本件所有權登記之時間為96年1 月29日,聲請人遲 至106 年6 月8 日始聲請調解欲撤銷上開所有權登記行為, 距96年1 月29日已逾10年,依民法第245 條規定,其撤銷權 消滅,故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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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