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807號
TPSV,101,台聲,807,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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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良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駁回再抗告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四三號),提起抗告,並聲
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為獎勵科技人創新發明,應依專利法第八十六條准予伊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然聲請人係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開駁回其訴訟救助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自仍應就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釋明之,而聲請人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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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