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專利權權利歸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784號
TPSV,101,台聲,784,201208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 請 人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聰文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鑫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專利權權利
歸屬)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一○一年度
台上字第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K

1/1頁


參考資料
翔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