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1年度,68號
TPSM,101,台聲,68,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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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 明 人 李華德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
六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五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吳 燦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蔡 名 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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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