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七號
抗 告 人 李大坤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裁
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羈押乃案件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之強制處分。如案件已判決有罪確定,移送執行者,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本件抗告人李大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七年六月,嗣由本院從程序上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移送執行在案,依上揭說明,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即無實益,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至抗告人經移送執行後,是否確因罹患愛滋病,在監獄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自得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斟酌情形,報請監獄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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