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公訴字,101年度,2號
IPCV,101,民公訴,2,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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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原 告 美加翻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榮   
原 告 劉美榮即哈佛翻譯社
共   同 張志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被 告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 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 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民事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二、 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及第4 款有明文規定。 再按所謂「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 訟事件」,指公平交易法第20條不當仿襲智慧財產權標的之 不公平競爭事件。至於同法第21條關於不實標示之規定,與 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無涉,而同法第24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指濫用市場地位之不公 平競爭事件,本條屬概括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非全部涵括於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如非涉及智慧財產權爭 議,即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公平交易 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無關。二、查原告起訴係主張被告刊登不實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4條及第21條,而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第34 條而為請求,並非主張有何智慧財產權標的受侵害,非涉及 智慧財產權爭議,尚非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 定「公平交易法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事件」,揆諸 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事件即應歸屬普通法院管轄,今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述說明,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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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