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張程涵即林張玉英
林均聯
林豔佐即林成家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阿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