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林詠宏
被 告 鬆敬元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旗簡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表等件 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欠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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