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526號
STEV,101,店補,52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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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惠菁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3,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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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