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479號
STEV,101,店補,479,201208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宜庭(原名鍾翠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