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聲字,101年度,31號
STEV,101,店簡聲,31,201208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曉亭
代 理 人 蔡克勤
相 對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後,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執字第六七六一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店簡字第八七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6761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度店簡字第87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