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872號
STEV,101,店簡,872,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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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蔡曉亭
訴訟代理人 蔡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限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繕本1件。
二、起訴狀所載證據及其繕本1件。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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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