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872號原 告 蔡曉亭訴訟代理人 蔡克勤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起訴狀繕本1件。二、起訴狀所載證據及其繕本1件。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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