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4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被 告 阮云萱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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