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9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林梅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銀蘭、李榮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