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28號原 告 陳萬民被 告 林容霈 買金安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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