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1年度,128號
SSEV,101,新簡,128,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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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28號
原   告 陳萬民
被   告 林容霈
      買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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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