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宗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1日上午11時58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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