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65號
原 告 梁少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淑玲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8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